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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公司收取*費后跑路無財產,股東被追加承擔責任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廣州xx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一案,因被執行人經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依法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被申請人余xx、盧x作為被執行人廣州xx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存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行為,應當在各自未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律師代理當事人向申請追加被申請人余xx、盧x二人作為被執行人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法院作
品牌方資不抵債,股東需承擔退*費責任案號:(2021)粵0111民初27053號原告與被告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簽訂《服務合同書》、《品牌授權使用許可合同》,約定:原告*被告“XX方程式”餐飲項目,服務期自2020年9月19日至2021年9月18日止。合作代理相關費用:運營指導費19600元;**技術費78400元;品牌使用許可授權費10000元;保證金10000元。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向
合同期滿未開店,*商獲退大部分*費及違約金案號:(2021)粵0111民初2353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管理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簽訂《單店合作服務協議書》、《項目標識使用協議書》,約定:原告*被告“茶某某”項目,服務期自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止,*區域分別為海南美蘭(73000元)、海南龍華(53000元),服務費用合計126000元。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
公司未提供指導培訓服務違約,被判全額退*費案號:(2021)粵0111民初1965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企業管理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簽訂《運營服務合同》,約定:原告*被告“xx”餐飲項目,服務費30000元(包括標識使用費、管理培訓費等);合同起止時間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止。后原告支付合同款項30000元。2021年1月12日原告起訴至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請求:被告
公司名: 廣東章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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