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所謂異議,是指對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依法提出反對意見,要求該商標不予注冊。所以,對相關商標提出異議是有時間限制的,必須在初審商標的公示期內。商標局設立商標異議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商標審查、注冊程序的公開、公正、公平,將商標審查工作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保持高度的透明度。所以,提出商標異議的的主體可以是任何人,既可以是
商標被駁回后呢,是可以做復審的。但是要明白,復審也有可能被再次駁回。復審相對來說比較繁瑣,費用呢比新升辦要高。復審的話呢,首先要看這個商標被駁回的理由是什么。一般常見的駁回理由是近似不具備顯著性,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等等。這些理由呢看似簡單,但是由于每件商標都是獨立的,復審,是需要根據商標的具體駁回理由,以及引證的詳細信息來整理復審資料。建議呢找比較專業的人士來判斷一下,是否有復審的必要性。如果復審
很多剛接觸商標的朋友認為成功申請注冊商標后就能高枕**了,實則不然。當我們拿到商標后,下面這些事情也必須注意到,這樣才能較好的**自己的商標權益不受侵犯。一、商標成功注冊后要盡快使用《商標法》*49條*2款規定,“注冊商標成功之后,企業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所以,商標核準注冊后企業應盡快使用,并注意留存使用證據(生產、加工、銷售合同等),
要想獲得商標法的保護,就必須要進行商標注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標志都能注冊為商標的,如果違反了商標規定,商標申請就會被駁回。甚至就算商標注冊成功了,那么也會被他人提出商標無效宣告。那能讓大家以無效宣告之名提出撤銷的理由有哪些呢?1、惡意囤積如果注冊成功的商標是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注冊的,目的是為了囤積大量商標以獲得轉讓費用,那么商標局就會宣告該商標無效,甚至也可以由他人或單位請求商標評審**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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