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一、現行的專門規定有哪些?主要涉及哪些原料?答:主要包括《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2005年)*六條有關內容,《關于以紅曲等為原料保健食品產品申報與審評有關事項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10〕2號)規定中*四部分內容,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含何首烏保健食品監管有關規定的通知》(食藥監辦食監三〔2014〕137號)。除了上述規定中已明確的蘆薈、大黃、何首烏、決明子
每個原料后備注欄是對單個原料情形的備注,如:使用變性乙醇的,應當說明變性劑的名稱及用量;使用類別原料的,應當說明具體的原料名稱;直接來源于植物的,應當說明原植物的具體使用部位等。整個配方表下方備注欄是對于產品的整體情況備注,如產品是否含有推進劑。使用貼、膜類載體材料的,應勾選相應選項,并在對應說明欄中注明主要載體材料的材質組成,同時上傳其來源、制備工藝、質量控制指標等資料。
為貫徹落實新《食品安全法》有關保健食品產品注冊與備案管理的新模式和新要求,進一步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規范和加強保健食品注冊備案管理工作,2016年2月26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畢井泉局長簽署*22號令《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該辦法共8章75條,將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調整保健食品上市產品的管理模式。按照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根據風險管理要求,該辦法
保健食品名稱中通用名申報與審評要求1.通用名應以產品原料名稱來命名。原料名稱應與國家標準規定的內容一致;沒有國家標準的,應與地方標準、行業標準等規定的內容一致。如“田七”應規范為“三七”。2.通用名以原料簡稱命名的,其簡稱不能產生歧義、誤導,或組合成違反其他命名規定的含義。如靈芝、丹參,不宜簡稱為“靈丹”。3.保健食品原料為單一原料的,應以原料名稱或原料名稱簡稱為通用名。4.保健食品為多種原料復配
公司名: 北京天健華成**貿易咨詢有限公司
聯系人: 李女士
電 話: 010-84828042
手 機: 13601366497
微 信: 13601366497
地 址: 北京東城北京市東城區馬園胡同3號迤南
郵 編:
網 址: nmpacn.b2b168.com
公司名: 北京天健華成**貿易咨詢有限公司
聯系人: 李女士
手 機: 13601366497
電 話: 010-84828042
地 址: 北京東城北京市東城區馬園胡同3號迤南
郵 編:
網 址: nmpacn.b2b168.com